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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国家共享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秦安县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所有信用详情]
案号 (2022)甘0522执731号
执行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杨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其利息、复利(其中:2021年9月13日前的利息、复利2480784.04元,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10.751%年利率计算); 二、杨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计105000元; 三、兰州恒瑞百货有限公司对杨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秦安县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杨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85元,由杨哲、兰州恒瑞百货有限公司、秦安县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21214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