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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信息来源:国家共享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所有信用详情] |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310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张琨借款本金55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1年2月20日前给付本金20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25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