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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信息来源:国家共享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所有信用详情]
案号 (2021)甘0502执310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张琨借款本金55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1年2月20日前给付本金20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25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0615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