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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MA71AH9P3B 法定代表人:王琴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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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机构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企业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王琴琴
注册地址:
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铺工业园区花牛中心区2幢
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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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行政许可 1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91620500MA71AH9P3B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营业执照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类别 登记
许可编号
许可决定日期 2017-10-11
有效期自 2017-10-11
有效期至 2099-12-31
许可内容 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康复科、中西医结合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理疗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急诊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机关 天水市麦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205030139169822
数据来源单位 天水市麦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20503013916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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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省平台共享 26

案号 (2024)甘0503执79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甘0503民初2570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给付261356.9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1)甘0502执62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194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崔洁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0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20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1)甘0502执310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200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张琨借款本金55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1年2月20日前给付本金20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25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1)甘0502执313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329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杨妮借款本金280000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1年4月20日前给付本金18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1)甘0502执311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290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汪露借款本金17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85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85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6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1)甘0502执307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285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小远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15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1)甘0502执308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209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小春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给付本金20000元、2021年4月20日前给付本金3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1)甘0502执309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214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陈瑞敏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4月15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1)甘0502执314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197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杨琼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1)甘0502执315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194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崔洁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0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20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1)甘0502执312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286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惠远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1)甘0502执316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198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于2021年1月26日前给付原告王存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1)甘0502执592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207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于2021年2月26日前给付原告杨佳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1)甘0502执593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200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张琨借款本金55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1年2月20日前给付本金20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250000元;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1)甘0502执745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197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杨琼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1)甘0502执744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194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崔洁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0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20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1)甘0502执701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285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小远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15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1)甘0502执702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210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于2021年3月15日前给付原告王雷春借款本金2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1)甘0502执837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329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杨妮借款本金280000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1年4月20日前给付本金180000元;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1)甘0502执806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214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陈瑞敏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4月15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1)甘0502执838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209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小春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给付本金20000元、2021年4月20日前给付本金30000元;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1)甘0502执900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285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小远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15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1)甘0502执899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200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张琨借款本金55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1年2月20日前给付本金20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250000元;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0)甘0502执1167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1108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给付原告甘肃宏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药款204506元,于2020年4月15日前给付70000元、2020年5月15日之前给付6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74506元。 案件受理费4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200元,由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2)甘0502执61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194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崔洁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0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20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2)甘0502执60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琴琴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02民初4197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杨琼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国家共享 25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1)甘0502执314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杨琼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0615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1)甘0502执310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张琨借款本金55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1年2月20日前给付本金20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25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0615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1)甘0502执593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张琨借款本金55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1年2月20日前给付本金20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250000元;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0621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1)甘0502执313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杨妮借款本金280000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1年4月20日前给付本金18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0615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1)甘0502执315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崔洁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0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20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0615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1)甘0502执899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张琨借款本金55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1年2月20日前给付本金20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250000元;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0913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1)甘0502执307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小远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15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0615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1)甘0502执837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杨妮借款本金280000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1年4月20日前给付本金180000元;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0913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1)甘0502执806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陈瑞敏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4月15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0913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2)甘0502执61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崔洁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0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20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20419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1)甘0502执311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汪露借款本金17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85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85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6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0615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1)甘0502执702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于2021年3月15日前给付原告王雷春借款本金2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0621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1)甘0502执62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崔洁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0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20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0412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1)甘0502执745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杨琼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0913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1)甘0502执312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惠远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0615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1)甘0502执592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于2021年2月26日前给付原告杨佳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0621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1)甘0502执316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于2021年1月26日前给付原告王存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0615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1)甘0502执308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小春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给付本金20000元、2021年4月20日前给付本金3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0615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1)甘0502执309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陈瑞敏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4月15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0615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2)甘0502执60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杨琼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20811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1)甘0502执701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小远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15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0621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1)甘0502执900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小远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15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0913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1)甘0502执744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崔洁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0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20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0913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1)甘0502执838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小春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给付本金20000元、2021年4月20日前给付本金30000元;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0913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案号 (2024)甘0503执79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给付261356.9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40417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市中院 4

案号 (2022)甘0503执404号
执行法院 麦积区人民法院
法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案号 (2021)甘0503执283号
执行法院 麦积区人民法院
法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法定代表人 王琴琴
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69.92

案号 (2022)甘0502执61号
执行法院 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MA71AH9P3B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案号 (2020)甘0502执1167号
执行法院 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人名称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法定代表人 王琴琴
组织机构代码 91630502MA71AH9P313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