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91620500MA71AH9P3B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营业执照 |
| 许可证书名称 | |
| 许可类别 | 登记 |
| 许可编号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7-10-11 |
| 有效期自 | 2017-10-11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 |
| 许可内容 | 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康复科、中西医结合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理疗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急诊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许可机关 | 天水市麦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5030139169822 |
| 数据来源单位 | 天水市麦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5030139169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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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机构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企业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琴琴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铺工业园区花牛中心区2幢
- 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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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省平台共享 26
| 案号 | (2024)甘0503执79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503民初2570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261356.93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62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194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崔洁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0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20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310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200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张琨借款本金55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1年2月20日前给付本金20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25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313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329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杨妮借款本金280000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1年4月20日前给付本金18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311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290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汪露借款本金17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85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85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6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307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285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小远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15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308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209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小春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给付本金20000元、2021年4月20日前给付本金3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309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214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陈瑞敏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4月15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314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197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杨琼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315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194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崔洁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0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20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312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286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惠远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316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198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于2021年1月26日前给付原告王存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592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207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于2021年2月26日前给付原告杨佳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593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200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张琨借款本金55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1年2月20日前给付本金20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250000元;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745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197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杨琼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744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194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崔洁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0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20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701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285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小远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15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702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210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于2021年3月15日前给付原告王雷春借款本金2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837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329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杨妮借款本金280000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1年4月20日前给付本金180000元;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806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214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陈瑞敏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4月15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838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209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小春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给付本金20000元、2021年4月20日前给付本金30000元;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900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285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小远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15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899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200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张琨借款本金55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1年2月20日前给付本金20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250000元;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67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1108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给付原告甘肃宏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药款204506元,于2020年4月15日前给付70000元、2020年5月15日之前给付6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74506元。 案件受理费4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200元,由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2)甘0502执61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194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崔洁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0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20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2)甘0502执60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琴琴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197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杨琼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国家共享 25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314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杨琼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310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张琨借款本金55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1年2月20日前给付本金20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25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593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张琨借款本金55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1年2月20日前给付本金20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250000元;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313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杨妮借款本金280000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1年4月20日前给付本金18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315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崔洁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0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20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899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张琨借款本金55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1年2月20日前给付本金20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250000元;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307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小远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15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837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杨妮借款本金280000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1年4月20日前给付本金180000元;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806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陈瑞敏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4月15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2)甘0502执61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崔洁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0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20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20419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311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汪露借款本金17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85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85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6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702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于2021年3月15日前给付原告王雷春借款本金2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62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崔洁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0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20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745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杨琼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312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惠远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592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于2021年2月26日前给付原告杨佳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316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于2021年1月26日前给付原告王存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308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小春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给付本金20000元、2021年4月20日前给付本金3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309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陈瑞敏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4月15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2)甘0502执60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杨琼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本金35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2081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701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小远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15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 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900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小远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15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744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崔洁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30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20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 二、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838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民康医院给付原告王小春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给付本金20000元、2021年4月20日前给付本金30000元;二、如被告天水民康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款项,则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水友谊康复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天水民康医院负担。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案号 | (2024)甘0503执79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261356.93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40417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市中院 4
| 案号 | (2022)甘0503执404号 |
| 执行法院 | 麦积区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法定代表人 |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案号 | (2021)甘0503执283号 |
| 执行法院 | 麦积区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法定代表人 | 王琴琴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69.92 |
| 案号 | (2022)甘0502执61号 |
| 执行法院 | 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法定代表人 |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1AH9P3B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67号 |
| 执行法院 | 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天水友谊康复医院 |
| 法定代表人 | 王琴琴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30502MA71AH9P313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