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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国家共享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所有信用详情]
案号 (2020)甘0502执1117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6812.6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马克喜、伏转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00721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