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18)甘0502执503号 |
| 执行法院 | 秦州区人民法院 |
| 姓名 | 李子斌 |
| 性别 | 男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未履行标的金额 :325.1425(与李军娃共同未履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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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查询
基本信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机构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企业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子斌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郭嘉镇槐庙村
- 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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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_自然人_市中院 1
工商局企业经营异常信息 1
| 企业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统一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注册码 | 620522200002031 |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列入机关 | 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列入日期 | 20190708 |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省平台共享 55
| 案号 | (2018)甘0502执503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302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4月1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天水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2.6%,自2017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4月1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天水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出的申请保全费用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用8500元,合计13500元; 三、被告李子斌、李军娃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34850元,减半收取计17425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19)甘0522执162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22民特39号 |
| 执行依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王遂明与申请人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经秦安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成的秦法诉民调字【2018】007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19)甘0522执164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22民特38号 |
| 执行依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王多旺与申请人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经秦安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成的秦法诉民调字【2018】002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19)甘0522执163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22民特34号 |
| 执行依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王卓与申请人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经秦安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成的秦法诉民调字【2018】001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19)甘0522执269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22民初206号 |
| 执行依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雒国太支付所欠苹果款12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22执388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22民初1642号 |
| 执行依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其利息(含逾期利息,其中:2019年9月2日之前的利息1158495.05元;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0.751%计算,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共同对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应归还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李子斌和李军娃对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应归还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中的35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李子荣和黄玉红对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应归还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中的350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32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负担,秦安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李子斌、李军娃、李子荣、黄玉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75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3045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彦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3359.94元及逾期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22%,自2018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李彦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李彦虎、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79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2914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5268.5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2017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2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董二胞、王海花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3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74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3046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3359.94元及逾期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22%,自2018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杨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杨军军、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81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3060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利息14507.25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2017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2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李仁仓、高勤勤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5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77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2918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利息14507.25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2017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2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杨军生、刘霞霞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5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78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3009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8万元,利息14007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2017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2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何子文、杨琴花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7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82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3062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利息14507.25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2017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2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杨杰斌、高雪娟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5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84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2917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利息14507.25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2017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2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杨喜祥、蔡元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5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83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2920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利息14507.25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2017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2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张红兵、何兰兰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5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80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3185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8万元,利息14007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2017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2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陈佃银、孙巧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7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76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3011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银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0000元、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2914.61元及逾期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22%,自2018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李银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0元,减半收取计2935元,由李银旺、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70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3289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3359.94元,并按照年利率6.22%,支付2018年7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杨锁祥、宋元花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85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3176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利息14507.25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2017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2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冯友珍、张娇瑞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5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13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903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2029.88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675%,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徐金仲、宋绪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计316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67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2949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3359.94元,并按照年利率6.22%,支付2018年7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徐小强、何彩霞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68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3288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3359.94元,并按照年利率6.22%,支付2018年7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熊国英、逯小萍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66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2913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4759.55元,并按照年利率6.22%,支付2018年7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李强义、李昌平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计295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64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3012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8万元,利息12256.13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2018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2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李全红、杨改兄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55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62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3001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3359.94元,并按照年利率6.22%,支付2018年7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王多强、邵平娃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16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802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6812.6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胡耀林、李冬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32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800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2029.88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675%,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董克俭、高格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计316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33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805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12868.7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852.88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1286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董马平、李军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31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873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6812.6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675%,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李彦军、景文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72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3291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4507.25元,并按照年利率6.22%,支付2018年7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贠满进、郭秀芳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计295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11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900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2029.88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675%,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徐全民、杨彩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计316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28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847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8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4358.46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2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任亚红、王亮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0元,减半收取计303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24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838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2029.88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675%,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张国柱、李遂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计316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21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841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2029.88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675%,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李建荣、胡霞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计316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25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850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6812.6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宋占虎、张彩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18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902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0962.21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2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675%,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李富生、张俊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30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806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6812.6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杨尚明、蔡国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20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849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8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4358.46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2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姬进军、伏瑞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0元,减半收取计303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73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2921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8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2256.13元,并按照年利率6.22%,支付2018年7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高杰、董林花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计2855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63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3002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5268.5元,并按照年利率6.22%,支付2018年7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王建文、何玉霞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0元,减半收取计303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69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3317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4507.25元,并按照年利率6.22%,支付2018年7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王玉太、缑小霞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计295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71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3294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4507.25元,并按照年利率6.22%,支付2018年7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胥国泰、牛羊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计295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65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2916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利息14507.25(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2018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2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汪杰敏、姚亚莉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5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27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830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0962.21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2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675%,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杨尚义、侯向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22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807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6812.6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董建强、高红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17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804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6812.6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马克喜、伏转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12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871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0962.21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2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675%,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王全胜、贠爱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15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874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6812.6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胡海洋、牛银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34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843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0962.21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2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675%,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杨战兵、李虹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29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808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6812.6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叶太平、伏芳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26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833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6812.6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苟胜平、刘凤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19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905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0962.21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2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675%,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徐金金、李国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23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809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6812.6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董永田、贠凡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计316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14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872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6812.6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贠国林、李丽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35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子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2845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8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4358.46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2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孙建兵、成堆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0元,减半收取计303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国家共享 55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17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6812.6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马克喜、伏转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19)甘0522执162号 |
| 执行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王遂明与申请人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经秦安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成的秦法诉民调字【2018】007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19071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11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2029.88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675%,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徐全民、杨彩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计316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27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0962.21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2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675%,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杨尚义、侯向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34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0962.21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2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675%,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杨战兵、李虹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24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2029.88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675%,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张国柱、李遂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计316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81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利息14507.25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2017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2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李仁仓、高勤勤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5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78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8万元,利息14007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2017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2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何子文、杨琴花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7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70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3359.94元,并按照年利率6.22%,支付2018年7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杨锁祥、宋元花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25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6812.6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宋占虎、张彩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15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6812.6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胡海洋、牛银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13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2029.88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675%,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徐金仲、宋绪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计316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68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3359.94元,并按照年利率6.22%,支付2018年7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熊国英、逯小萍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82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利息14507.25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2017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2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杨杰斌、高雪娟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5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83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利息14507.25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2017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2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张红兵、何兰兰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5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84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利息14507.25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2017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2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杨喜祥、蔡元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5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19)甘0522执269号 |
| 执行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雒国太支付所欠苹果款12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190709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73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8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2256.13元,并按照年利率6.22%,支付2018年7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高杰、董林花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计2855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75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彦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3359.94元及逾期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22%,自2018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李彦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李彦虎、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72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4507.25元,并按照年利率6.22%,支付2018年7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贠满进、郭秀芳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计295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64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8万元,利息12256.13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2018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2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李全红、杨改兄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55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14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6812.6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贠国林、李丽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19)甘0522执163号 |
| 执行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王卓与申请人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经秦安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成的秦法诉民调字【2018】001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19071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18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0962.21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2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675%,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李富生、张俊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62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3359.94元,并按照年利率6.22%,支付2018年7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王多强、邵平娃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67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3359.94元,并按照年利率6.22%,支付2018年7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徐小强、何彩霞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35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8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4358.46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2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孙建兵、成堆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0元,减半收取计303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71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4507.25元,并按照年利率6.22%,支付2018年7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胥国泰、牛羊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计295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85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利息14507.25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2017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2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冯友珍、张娇瑞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5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16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6812.6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胡耀林、李冬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74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3359.94元及逾期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22%,自2018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杨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杨军军、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69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4507.25元,并按照年利率6.22%,支付2018年7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王玉太、缑小霞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计295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19)甘0522执164号 |
| 执行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王多旺与申请人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经秦安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成的秦法诉民调字【2018】002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19071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80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8万元,利息14007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2017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2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陈佃银、孙巧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7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22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6812.6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董建强、高红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23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6812.6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董永田、贠凡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计316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32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2029.88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675%,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董克俭、高格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计316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26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6812.6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苟胜平、刘凤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30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6812.6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杨尚明、蔡国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76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银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0000元、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2914.61元及逾期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22%,自2018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李银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0元,减半收取计2935元,由李银旺、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22执388号 |
| 执行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其利息(含逾期利息,其中:2019年9月2日之前的利息1158495.05元;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0.751%计算,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共同对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应归还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李子斌和李军娃对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应归还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中的35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李子荣和黄玉红对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应归还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中的350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32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负担,秦安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李子斌、李军娃、李子荣、黄玉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19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0962.21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2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675%,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徐金金、李国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20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8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4358.46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2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姬进军、伏瑞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0元,减半收取计303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65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利息14507.25(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2018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2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汪杰敏、姚亚莉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5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66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4759.55元,并按照年利率6.22%,支付2018年7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李强义、李昌平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计295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63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5268.5元,并按照年利率6.22%,支付2018年7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王建文、何玉霞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0元,减半收取计303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79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5268.5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2017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2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董二胞、王海花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3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31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6812.6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675%,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李彦军、景文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21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2029.88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675%,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李建荣、胡霞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计316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18)甘0502执503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4月1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天水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2.6%,自2017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4月1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天水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出的申请保全费用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用8500元,合计13500元; 三、被告李子斌、李军娃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34850元,减半收取计17425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181208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33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12868.7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852.88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1286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董马平、李军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28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8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4358.46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2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任亚红、王亮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0元,减半收取计303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677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利息14507.25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2017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2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杨军生、刘霞霞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50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29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6812.63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叶太平、伏芳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112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29万元、截止2019年6月9日的利息30962.21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2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675%,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律师费2800元; 二、被告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要求被告王全胜、贠爱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名果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和顺旺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市中院 3
| 案号 | (2019)甘0522执163号 |
| 执行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子斌 |
| 组织机构代码 | 55129112-3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1000 |
| 案号 | |
| 执行法院 | 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子斌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5512911236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案号 | (2018)甘0502执503号 |
| 执行法院 | 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子斌 |
| 组织机构代码 | 55129112-3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未履行标的金额 :325.1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