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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来源:国家共享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所有信用详情] |
|---|---|
| 案号 | (2024)湘0104执1100号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世旺经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758,709.93元、财务费用8,809,762.69元、律师费360,000元,合计20,928,472.62元,并自2021年11月1日起以11,758,709.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世旺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9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960元,由被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4,960元,由原告湖南世旺经贸有限公司承担8,000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40709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