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民兴农林牧产销专业合作社
| 案号 | (2024)甘0621执1302号 |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民勤县民兴农林牧产销专业合作社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3620621332128211A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安克军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甘0621执前督159号 |
| 执行依法院 | 民勤县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民勤县民兴农林牧产销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魏存广返还其位于民勤县大坝镇王谋村七社的土地9亩; 二、被告民勤县民兴农林牧产销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挖清栽种在原告魏存广9亩土地上的苗木并深翻平整土地; 三、驳回原告魏存广的其他诉讼请求。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