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
| 案号 | (2019)甘0522执362号 |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XN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22民初999号 |
| 执行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 地域名称 | 甘肃 |
| 标识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赵彦军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12%,自2017年6月19日起计算值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3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其他规避执行 |
| 发布时间 | 20190710 |
| 立案时间 | 201905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