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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

案号 (2019)甘0522执346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2X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甘0522民初998号
执行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 甘肃
标识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秦安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李双娃借款90万元及其利息(按12%年利率,自2017年5月29日计算之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17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全部未履行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90611
立案时间 2019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