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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利超食杂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秦)市监罚〔2023〕14号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27
处罚内容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双汇牌”香辣风味香肠6根、双汇牌玉米风味香肠4根、双汇牌蘑菇风味香肠5根;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3、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5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违法事实 经查明,涉案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牌香辣风味香肠共购进了10支,购进价为1.80元/支,销售价为3.00元/支,已销售4根,生产日期:2022.09.26,保质期:90天,双汇牌玉米风味香肠共购进了10支,进购价为:1.80元/支,销售价为:3.00元/支,已销售6根,生产日期:2022.09.24,保质期:90天,双汇牌蘑菇风味香肠共购进了10支,进购价为1.80元/支,销售价为:3.00元/支,已销售5根,生产日期:2022.09.25,保质期:90天,当事人是2022年10月15日从秦安县小健副食商行购进的,有进货票据。上述3种未售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于2023年2月16日被我局依法予以扣押。由于现场发现的3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后该店再没有向外销售,也无法查证投诉人投诉之前该店“泡面拍档火腿肠”的销售情况,故违法所得以售出的“泡面拍档火腿肠”的货值5.00元计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合计50.0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机关 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20522MB19132741
数据来源 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20522MB19132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