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事实 |
2023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党耀华、李文成依法对位于武山县城关镇金色堤岸2号楼19号商铺的武山县城关镇云霞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的食品“达利园蔓越莓提子面包”、“柳州螺蛳粉”现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该店经营者魏云霞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于2023年1月19日前整改完成。至2023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该店整改情况时,该店仍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进货时未索取食品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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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又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三)首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轻微的;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适用罚款的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从轻处罚: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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