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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僔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省平台共享
| 案号 | (2023)甘0502执804号 |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僔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信用详情]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325396760R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小虎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3927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小虎、高红霞归还原告代偿款347465.61元,资金占用费46804.63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25日),以上共计394270.24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26日起截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未付代偿款为基础,按年利率15.4%计算)。于2022年10月20日前归还代偿款10万元;2022年11月20日前归还剩余代偿款247465.61元、资金占用费46804.63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二、如被告王小虎、高红霞未按期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对被告王小虎、高红霞共同所有的位于天水市麦积区渭南路华龙开发公司华龙小区1幢1单元6层602室的房屋(他项物权证编号为甘(2019)天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809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若王小虎、高红霞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且被告甘肃僔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天水金兰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607元,由王小虎、高红霞、甘肃僔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天水金兰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