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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双丰天然色素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省平台共享
| 案号 | (2024)甘0302执1426号 |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金昌双丰天然色素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302784025563Q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刘怀彦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302民初339号 |
| 执行依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昌双丰天然色素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爱华、窦瑞圆借款本金53万元、支付利息197266元(从2016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以及自2019年9月8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被告金昌双丰天然色素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23年12月20日前给付10万元;剩余款项从2024年起、每年12月10日前给付10万元,直至全部借款本息付清时为止; 二、如被告金昌双丰天然色素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王爱华、窦瑞圆可就剩余全部债务申请强制执行。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