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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国家共享
| 案号 | (2019)甘0522执269号 |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 [所有信用详情] |
| 组织机构代码 | 551****2-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22民初206号 |
| 执行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 地域名称 | 甘肃 |
| 标识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雒国太支付所欠苹果款12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元,由被告秦安县福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发布时间 | 20190709 |
| 立案时间 | 201904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