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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昌宏养殖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国家共享

案号 (2020)甘0522执248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秦安县昌宏养殖有限公司 [所有信用详情]
组织机构代码 09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甘0522民初1133号
执行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 甘肃
标识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秦安县昌宏养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靳增武支付工程款103062元及其利息(2016年2月8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利息20486.75元,2019年6月1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靳增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4元,由靳增武负担300元,秦安县昌宏养殖有限公司负担2644元。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全部未履行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200420
立案时间 202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