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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博洋果品工贸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国家共享
| 案号 | (2020)甘0522执117号 |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博洋果品工贸有限公司 [所有信用详情]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98B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22民初1121号 |
| 执行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 地域名称 | 甘肃 |
| 标识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杨国女、秦安县博洋果品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安银凤借款920000元及其利息(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为312800元,2019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96元,减半收取7948元,由杨国女、秦安县博洋果品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 立案时间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