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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火焰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来源:国家共享
| 案号 | (2020)甘0522执164号 |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火焰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所有信用详情]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H2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22民初1127号 |
| 执行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 地域名称 | 甘肃 |
| 标识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钱君霞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即医疗费8051.20元、营养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护理费7278元、误工费18345.6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62746.69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3100元,合计109621.49元,由被告秦安县火焰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钱君霞106996.13元; 以上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钱君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09元,由被告秦安县火焰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16元,由原告钱君霞负担393元。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发布时间 | 20200213 |
| 立案时间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