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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国家共享
| 案号 | (2019)甘0522执537号 |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 [所有信用详情]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XN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民初24号 |
| 执行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 地域名称 | 甘肃 |
| 标识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0万元,支付借款期内拖欠利息824207.6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具体情况为:(1)起止时间:2018年10月13日起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2)计息标准:年利率10.751%;(3)计算方法:拖欠本金数额×拖欠天数×(10.751%÷360天)]。 二、如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抵押物清单所记载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99.64元,由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发布时间 | 20191224 |
| 立案时间 | 20190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