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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大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国家共享
| 案号 | (2019)甘0522执592号 |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大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所有信用详情] |
| 组织机构代码 | 099****8-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22民初1032号 |
| 执行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 地域名称 | 甘肃 |
| 标识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秦安县大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支行贷款本金174.9万元及其利息(2018年10月21日之前的利息7.97万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3.5068%,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秦安县盛祥果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支行贷款本金152.18万元及其利息(2018年10月21日之前的利息7.397万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3.5068%,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秦安县叶堡源庆塑料综合加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支行贷款本金96.4万元及其利息(2018年10月21日之前的利息4.64万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3.5068%,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秦安县凯旋包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支行贷款本金107.41万元及其利息(2018年10月21日之前的利息5.13万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3.5068%,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秦安县众鑫果业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支行贷款本金75.14万元及其利息(2018年10月21日之前的利息3.55万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3.5068%,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秦安县大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秦安县盛祥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叶堡源庆塑料综合加工有限公司、秦安县凯旋包装有限公司、秦安县众鑫果业专业合作社对上述给付义务相互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建侠、杨转兄、李军娃、伏胜儿、李娜、李多仪、黄巧平、雒小霞、周守仁、杨小刚、王瑞平等11人分别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支行与秦安县大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支行对该合同约定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18元,由秦安县大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秦安县盛祥果业有限公司、秦安县叶堡源庆塑料综合加工有限公司、秦安县凯旋包装公司、秦安县众鑫果业专业合作社各负担12503.6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李建侠、杨转兄、李军娃、伏胜儿、李娜、李多仪、黄巧平、雒小霞、周守仁、杨小刚、王瑞平等11人分别对上述五企业应分得的全部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发布时间 | 20191217 |
| 立案时间 | 2019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