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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江南映画传媒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国家共享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江南映画传媒有限公司 [所有信用详情]
企业法人姓名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麦民三初字第367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天水江南映画传媒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赵福来借款100万元,支付原告赵福来借款利息24.2万元,合计124.2万元;二、由被告天水江南映画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福来违约金1.5万元;三、驳回原告赵福来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决第一、二项合计125.7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0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天水江南映画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6113元,由原告赵福来负担128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发布时间 20171206
立案时间 20161126
已履行部分 30万元
未履行部分 9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