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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麦积运通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国家共享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麦积运通有限公司 [所有信用详情]
企业法人姓名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甘0503民初263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刘冬赔偿原告张小鹏各项损失45338.53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合计46938.53元。 由被告麦积运通有限公司对刘冬赔偿原告张小鹏各项损失45338.53元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发布时间 20170818
立案时间 20170706
已履行部分 暂无
未履行部分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