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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洪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国家共享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洪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所有信用详情]
企业法人姓名 韩蕃蕃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甘0503民初1167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天水洪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熙文定金和购车款共计19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686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2016年7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按上述标准持续计算。案件受理费6086元,由被告天水洪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发布时间 20170302
立案时间 20161009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