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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国家共享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所有信用详情] |
|---|---|
| 案号 | (2022)甘0502执66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小兵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天水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8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8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小兵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天水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共计81000元; 三、如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小兵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利明、安玉红、张鹏亮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18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7590元,由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利明、安玉红、安小兵、张鹏亮共同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