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用中国(甘肃天水)官方网站!今天是:


信用查询报告

- - 信用中国(甘肃天水)官方网站
打印报告 报告时间:

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2MA73RQ086T 王岁荣

新版行政许可 1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91620502MA73RQ086T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营业执照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类别 登记
许可编号
许可决定日期 2019-03-07
有效期自 2016-07-29
有效期至 2099-12-31
许可内容 农副产品、果品的收购、储藏、初加工、销售及电子商务服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服务;农作物、果树、花卉、苗木、蔬菜、地产中药材(国限品除外)的种植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机关 天水市麦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205030139169822
数据来源单位 天水市麦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205030139169822

行政处罚

平台暂未收录该单位的相关记录。

良好信息

平台暂未收录该单位的相关记录。

工商局企业经营异常信息 1

企业名称 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代码 91620502MA73RQ086T
注册码 620502200028373
列入原因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列入机关 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州分局
列入日期 2017年12月07日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省平台共享 2

案号 (2023)甘0502执90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2MA73RQ086T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张鹏亮
执行依据文号 (2022)甘0502民初3968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之前偿还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378170.67元及逾期利息12445元(自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6月15日),以上合计1390615.67元;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以1390615.6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03%计算;二、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育源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张鹏亮、廖小白、安小兵、安慧敏、周育东、陈爱芳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658元,由被告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育源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张鹏亮、廖小白、安小兵、安慧敏、周育东、陈爱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2)甘0502执66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2MA73RQ086T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张鹏亮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甘0502民初1179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小兵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天水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8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8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小兵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天水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共计81000元; 三、如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小兵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利明、安玉红、张鹏亮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18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7590元,由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利明、安玉红、安小兵、张鹏亮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国家共享 2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号 (2022)甘0502执66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小兵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天水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8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8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小兵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天水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共计81000元; 三、如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小兵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利明、安玉红、张鹏亮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18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7590元,由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利明、安玉红、安小兵、张鹏亮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20317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号 (2023)甘0502执90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之前偿还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378170.67元及逾期利息12445元(自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6月15日),以上合计1390615.67元;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以1390615.6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03%计算;二、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育源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张鹏亮、廖小白、安小兵、安慧敏、周育东、陈爱芳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658元,由被告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育源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张鹏亮、廖小白、安小兵、安慧敏、周育东、陈爱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30509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市中院 1

案号 (2022)甘0502执66号
执行法院 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人名称 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2MA73RQ086T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用中国(甘肃天水)数据来自于征集各部门面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如对本查询报告有异议,请访问信用中国(甘肃天水)官网,提出异议申请或信息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