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查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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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2MA73RQ086T
王岁荣
新版行政许可 1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91620502MA73RQ086T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营业执照 |
| 许可证书名称 |
|
| 许可类别 |
登记 |
| 许可编号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9-03-07 |
| 有效期自 |
2016-07-29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 |
| 许可内容 |
农副产品、果品的收购、储藏、初加工、销售及电子商务服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服务;农作物、果树、花卉、苗木、蔬菜、地产中药材(国限品除外)的种植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许可机关 |
天水市麦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5030139169822 |
| 数据来源单位 |
天水市麦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5030139169822 |
工商局企业经营异常信息 1
| 企业名称 |
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统一代码 |
91620502MA73RQ086T |
| 注册码 |
620502200028373 |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列入机关 |
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州分局 |
| 列入日期 |
2017年12月07日 |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省平台共享 2
| 案号 |
(2023)甘0502执90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2MA73RQ086T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张鹏亮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3968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之前偿还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378170.67元及逾期利息12445元(自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6月15日),以上合计1390615.67元;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以1390615.6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03%计算;二、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育源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张鹏亮、廖小白、安小兵、安慧敏、周育东、陈爱芳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658元,由被告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育源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张鹏亮、廖小白、安小兵、安慧敏、周育东、陈爱芳共同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2)甘0502执66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2MA73RQ086T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张鹏亮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502民初1179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小兵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天水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8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8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小兵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天水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共计81000元; 三、如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小兵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利明、安玉红、张鹏亮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18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7590元,由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利明、安玉红、安小兵、张鹏亮共同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国家共享 2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2)甘0502执66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小兵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天水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8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8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小兵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天水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共计81000元;
三、如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小兵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利明、安玉红、张鹏亮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18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7590元,由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利明、安玉红、安小兵、张鹏亮共同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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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 已履行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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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履行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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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90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之前偿还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378170.67元及逾期利息12445元(自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6月15日),以上合计1390615.67元;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以1390615.6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03%计算;二、被告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育源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张鹏亮、廖小白、安小兵、安慧敏、周育东、陈爱芳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658元,由被告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天水慧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育源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张鹏亮、廖小白、安小兵、安慧敏、周育东、陈爱芳共同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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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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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30509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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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市中院 1
| 案号 |
(2022)甘0502执66号 |
| 执行法院 |
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天水圣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2MA73RQ086T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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