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天市监罚﹝2025﹞207号 |
| 处罚类别 |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09 |
| 处罚内容 | 吊销营业执照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39522178X7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登记成立,自2023年度起至今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企业年度报告,被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武大伟无法联系,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
| 处罚机关 |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500MB1992785C |
| 数据来源 |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500MB1992785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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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39522178X7 武大伟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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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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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省平台共享 5
| 案号 | (2021)甘0502执1204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39522178X7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武大伟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502民初867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武小成支付拖欠的砂石款16100元; 二、驳回武小成对武大伟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1205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39522178X7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武大伟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502民初868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武小成支付拖欠的沙石款及劳务费34050元; 二、驳回武小成对武大伟、翟文辉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武小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1628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39522178X7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武大伟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502民初1857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甘肃天秦泰康商贸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借期内利息从2018年12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7日止,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19年6月8日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7.83%计算); 二、驳回甘肃天秦泰康商贸有限公司对武大伟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100元,由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3执1107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39522178X7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武大伟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3民初2410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140875.6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2)甘0503执恢54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39522178X7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武大伟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3执1107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140875.6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国家共享 5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2)甘0503执恢54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140875.6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20629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1628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甘肃天秦泰康商贸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借期内利息从2018年12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7日止,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19年6月8日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7.83%计算); 二、驳回甘肃天秦泰康商贸有限公司对武大伟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100元,由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1205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武小成支付拖欠的沙石款及劳务费34050元; 二、驳回武小成对武大伟、翟文辉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武小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1204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武小成支付拖欠的砂石款16100元; 二、驳回武小成对武大伟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3执1107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140875.6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市中院 2
| 案号 | (2020)甘0503执1107号 |
| 执行法院 | 麦积区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武大伟 |
| 组织机构代码 | 39522178-X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14.09 |
| 案号 | (2022)甘0503执恢54号 |
| 执行法院 | 麦积区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天水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39522178X7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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