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23)甘0502执1256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市秦州区鑫胜达家庭农场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2082395850U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刘罗生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502民初957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罗生、王培芳于2023年4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行借款本金794725.6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2022年8月4日的利息、罚息为12811.3元,2022年8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本金794725.67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275%计算); 二、被告天水市秦州区鑫胜达家庭农场就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876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5938元,由被告刘罗生、王培芳、天水市秦州区鑫胜达家庭农场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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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秦州区鑫胜达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2082395850U 刘罗生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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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市秦州区鑫胜达家庭农场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256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罗生、王培芳于2023年4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行借款本金794725.6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2022年8月4日的利息、罚息为12811.3元,2022年8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本金794725.67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275%计算); 二、被告天水市秦州区鑫胜达家庭农场就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876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5938元,由被告刘罗生、王培芳、天水市秦州区鑫胜达家庭农场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82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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