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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50924835B 王玉茂

新版行政许可 1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天市建消验﹝2023﹞第14号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编号
许可决定日期 2023-04-28
有效期自 2023-04-28
有效期至 2099-12-31
许可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许可机关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20500013914709A
数据来源单位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20500013914709A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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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纳税人_天水市 4

纳税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62050275092483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500750924835B
评价年度 2017
主管税务机关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评价结果 A

纳税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500750924835B
评价年度 2020
主管税务机关
评价结果 A

纳税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500750924835B
评价年度 2021
主管税务机关
评价结果 A

纳税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500750924835B
评价年度 2019
主管税务机关
评价结果 A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省平台共享 11

案号 (2023)甘0502执571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750924835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玉茂
执行依据文号 (2023)甘0502民督3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人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程建伟劳动报酬141068元。 申请费1040元,由被申请人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3)甘0502执596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750924835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玉茂
执行依据文号 (2022)甘0502民初3707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赵淑琴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为36653元,2022年8月1日至被告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153.44元/天计算); 二、驳回原告赵淑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03元,由赵淑琴负担1000元、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0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3)甘0502执595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750924835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玉茂
执行依据文号 (2022)甘0502民初3706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许代芳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为28460元,2022年8月1日至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119.14元/天计算); 二、驳回原告许代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4元,由许代芳负担1000元、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3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3)甘0502执597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750924835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玉茂
执行依据文号 (2022)甘0502民初3704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许牛牛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为36653元,2022年8月1日至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153.44元/天计算); 二、驳回原告许牛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5元,由许牛牛负担1000元、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6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3)甘0502执1770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750924835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玉茂
执行依据文号 (2023)甘0502诉前调书50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赵瑞瑞商铺装修荣誉保证金66259.14元及利息6579.54元(2022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为5148.34元,2023年2月7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为1431.2元)。逾期利息以未返还商铺装修荣誉保证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计728元,由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3)甘0502执1901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750924835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玉茂
执行依据文号 (2023)甘05民终337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详见(2023)甘05民终337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3)甘0502执1902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750924835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玉茂
执行依据文号 (2023)甘05民终338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详见(2023)甘05民终338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4)甘0105执2940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750924835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玉茂
执行依据文号 (2023)甘0105民初2153号
执行依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3)甘0105民初2153号确定的内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案号 (2022)甘0105执938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750924835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玉茂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甘01民终2864号
执行依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甘01民终2864号确定的内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案号 (2022)甘0105执912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750924835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玉茂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甘01民终2851号
执行依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甘01民终2851号确定的内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案号 (2022)甘0105执884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0750924835B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王玉茂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甘01民终2363号
执行依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甘01民终2363号确定的内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国家共享 12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 (2023)甘0502执1902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详见(2023)甘05民终338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31221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 (2023)甘0502执596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赵淑琴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为36653元,2022年8月1日至被告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153.44元/天计算); 二、驳回原告赵淑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03元,由赵淑琴负担1000元、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0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30625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 (2023)甘0502执597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许牛牛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为36653元,2022年8月1日至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153.44元/天计算); 二、驳回原告许牛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5元,由许牛牛负担1000元、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6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30625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 (2023)琼02执310号
执行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详见民事调解书主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40515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 (2023)甘0502执1770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赵瑞瑞商铺装修荣誉保证金66259.14元及利息6579.54元(2022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为5148.34元,2023年2月7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为1431.2元)。逾期利息以未返还商铺装修荣誉保证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计728元,由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31024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 (2022)甘0105执912号
执行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甘01民终2851号确定的内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21230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 (2023)甘0502执1901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详见(2023)甘05民终337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31221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 (2022)甘0105执938号
执行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甘01民终2864号确定的内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21230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 (2022)甘0105执884号
执行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甘01民终2363号确定的内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21230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 (2023)甘0502执571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人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程建伟劳动报酬141068元。 申请费1040元,由被申请人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30625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 (2023)甘0502执327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马晓刚工资42048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30531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 (2023)甘0502执595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许代芳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为28460元,2022年8月1日至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119.14元/天计算); 二、驳回原告许代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4元,由许代芳负担1000元、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3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30625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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