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天市建消验﹝2023﹞第14号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许可证书名称 |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编号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04-28 |
| 有效期自 | 2023-04-28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 |
| 许可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 许可机关 |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500013914709A |
| 数据来源单位 |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500013914709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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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50924835B 王玉茂新版行政许可 1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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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纳税人_天水市 4
| 纳税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纳税人识别号 | 620502750924835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500750924835B |
| 评价年度 | 2017 |
| 主管税务机关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 评价结果 | A |
| 纳税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500750924835B |
| 评价年度 | 2020 |
| 主管税务机关 | |
| 评价结果 | A |
| 纳税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500750924835B |
| 评价年度 | 2021 |
| 主管税务机关 | |
| 评价结果 | A |
| 纳税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500750924835B |
| 评价年度 | 2019 |
| 主管税务机关 | |
| 评价结果 | A |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省平台共享 11
| 案号 | (2023)甘0502执571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50924835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玉茂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502民督3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程建伟劳动报酬141068元。 申请费1040元,由被申请人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596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50924835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玉茂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3707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赵淑琴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为36653元,2022年8月1日至被告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153.44元/天计算); 二、驳回原告赵淑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03元,由赵淑琴负担1000元、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03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595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50924835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玉茂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3706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许代芳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为28460元,2022年8月1日至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119.14元/天计算); 二、驳回原告许代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4元,由许代芳负担1000元、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34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597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50924835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玉茂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3704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许牛牛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为36653元,2022年8月1日至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153.44元/天计算); 二、驳回原告许牛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5元,由许牛牛负担1000元、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65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770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50924835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玉茂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502诉前调书50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赵瑞瑞商铺装修荣誉保证金66259.14元及利息6579.54元(2022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为5148.34元,2023年2月7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为1431.2元)。逾期利息以未返还商铺装修荣誉保证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计728元,由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901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50924835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玉茂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5民终337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3)甘05民终337号民事判决书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902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50924835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玉茂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5民终338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3)甘05民终338号民事判决书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4)甘0105执2940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50924835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玉茂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105民初2153号 |
| 执行依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甘0105民初2153号确定的内容。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 案号 | (2022)甘0105执938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50924835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玉茂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1民终2864号 |
| 执行依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甘01民终2864号确定的内容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 案号 | (2022)甘0105执912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50924835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玉茂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1民终2851号 |
| 执行依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甘01民终2851号确定的内容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 案号 | (2022)甘0105执884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50924835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王玉茂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1民终2363号 |
| 执行依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甘01民终2363号确定的内容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国家共享 12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902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3)甘05民终338号民事判决书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12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596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赵淑琴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为36653元,2022年8月1日至被告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153.44元/天计算); 二、驳回原告赵淑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03元,由赵淑琴负担1000元、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03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62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597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许牛牛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为36653元,2022年8月1日至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153.44元/天计算); 二、驳回原告许牛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5元,由许牛牛负担1000元、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65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62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琼02执310号 |
| 执行法院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调解书主文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4051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770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赵瑞瑞商铺装修荣誉保证金66259.14元及利息6579.54元(2022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为5148.34元,2023年2月7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为1431.2元)。逾期利息以未返还商铺装修荣誉保证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计728元,由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1024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2)甘0105执912号 |
| 执行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甘01民终2851号确定的内容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21230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901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3)甘05民终337号民事判决书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122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2)甘0105执938号 |
| 执行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甘01民终2864号确定的内容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21230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2)甘0105执884号 |
| 执行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甘01民终2363号确定的内容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21230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571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程建伟劳动报酬141068元。 申请费1040元,由被申请人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62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327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马晓刚工资42048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53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595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许代芳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为28460元,2022年8月1日至被告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119.14元/天计算); 二、驳回原告许代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4元,由许代芳负担1000元、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34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62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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