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21)甘0523执581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73426337D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霍珺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民初58号、(2020)甘民终123号 |
| 执行依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5民初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5民初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有成、韩卫林支付工程款10713865元及利息(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80.17元由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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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73426337D 霍珺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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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省平台共享 8
| 案号 | (2021)甘0523执582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73426337D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霍珺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民终767号 |
| 执行依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5民初95号民事判决; 二、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张永红支付工程款7261605.89元; 三、驳回张永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23执227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73426337D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霍珺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23民初1541号 |
| 执行依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宋贵胜工程款及返还质保金共计5940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4元,由原告宋贵胜负担1257元,被告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287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3执845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73426337D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霍珺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3民初2139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工程款800838.38元,利息158893元,共计959731.38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23执547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73426337D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霍珺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23民初1386号 |
| 执行依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兆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张亚科工程款2007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3元,由被告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2)甘0503执280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73426337D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霍珺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503民初2658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189622.48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2)甘0503执281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73426337D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霍珺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503民初2655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76142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23执964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73426337D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霍珺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23民初1642号 |
| 执行依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少军向原告贾永红连带支付工程款1276341.83元; 二、由被告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少军向原告贾永红连带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贾永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义务,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执行,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95元,由原告贾永红承担11595元,由被告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1000元,由被告王少军承担11000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国家共享 10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23执547号 |
| 执行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兆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张亚科工程款2007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3元,由被告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2)甘0503执280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189622.48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20609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1)甘0523执581号 |
| 执行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5民初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5民初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有成、韩卫林支付工程款10713865元及利息(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80.17元由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2)甘0503执281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76142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20609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23执恢17号 |
| 执行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新乐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陈石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强强支付工程款1632833.45元、工程保修费132321.28元,以上共计1765154.73元;二、被告陈石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强强退回工程保证金150000元;三、驳回原告胡强强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26167.6元的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3元,由被告天水新乐园公司、陈石明负担20556元,原告胡强强负担6147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627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1)甘0523执582号 |
| 执行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5民初95号民事判决; 二、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张永红支付工程款7261605.89元; 三、驳回张永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23执227号 |
| 执行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宋贵胜工程款及返还质保金共计5940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4元,由原告宋贵胜负担1257元,被告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287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1)甘0523执964号 |
| 执行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少军向原告贾永红连带支付工程款1276341.83元; 二、由被告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少军向原告贾永红连带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贾永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义务,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执行,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95元,由原告贾永红承担11595元,由被告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1000元,由被告王少军承担11000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1121执427号 |
| 执行法院 | 通渭县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小玲支付刘福生水洗砂款9437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小玲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3执845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工程款800838.38元,利息158893元,共计959731.38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市中院 7
| 案号 | (2022)甘0503执281号 |
| 执行法院 | 麦积区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73426337D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案号 | (2022)甘0523执17号 |
| 执行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73426337D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案号 | (2020)甘0523执547号 |
| 执行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霍珺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73426337D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08 |
| 案号 | (2020)甘0503执845号 |
| 执行法院 | 麦积区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霍珺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73426337D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95.97 |
| 案号 | (2021)甘0523执964号 |
| 执行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73426337D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案号 | (2020)甘0523执227号 |
| 执行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霍珺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73426337D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59.4 |
| 案号 | (2022)甘0503执280号 |
| 执行法院 | 麦积区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73426337D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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