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人名称 | 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500097211495F |
| 评价年度 | 2020 |
| 主管税务机关 | |
| 评价结果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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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097211495F 舒昌福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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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纳税人_天水市 3
| 纳税人名称 | 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纳税人识别号 | 620502097211495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500097211495F |
| 评价年度 | 2017 |
| 主管税务机关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 评价结果 | A |
| 纳税人名称 | 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500097211495F |
| 评价年度 | 2019 |
| 主管税务机关 | |
| 评价结果 | A |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省平台共享 10
| 案号 | (2023)甘0502执430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097211495F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舒昌福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3977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工程款2280533.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280533.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自2020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836元; 三、原告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22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266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097211495F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舒昌福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5188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前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67300元;如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足额支付欠款,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4月1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时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267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097211495F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舒昌福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5178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支付拖欠的电梯安装费162000元;如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足额支付欠款,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未付安装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时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585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097211495F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舒昌福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502民初2169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办理完天水市秦州区福迪瑞府小区7幢1单元1层104室房屋的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王筝,同时按房屋总价款1525812元的1%向原告王筝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5258.12元;如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办理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王筝,则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自2023年7月1日起每月按房屋总价款的1‰即1525.812元向原告王筝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支付的截止日期为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45元,由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2162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097211495F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舒昌福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502诉前调书82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办理完天水市秦州区福迪瑞府小区5幢2单元26层2602室房屋的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于佩英,同时按房屋总价款1546164元的1%向原告于佩英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5461.64元;如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于佩英,则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自2023年7月1日起每月按房屋总价款的1‰即1546.164元向原告于佩英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于佩英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2158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097211495F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舒昌福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502民初1717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办理完天水市秦州区福迪瑞府小区7幢1单元9层902室房屋的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沈永代、刘李霞,同时按房屋总价款967449元的1%向原告沈永代、刘李霞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9674.49元;如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沈永代、刘李霞,则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自2023年7月1日起每月按房屋总价款的1‰即967.45元向原告沈永代、刘李霞支付违约金至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沈永代、刘李霞之日止;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07元,由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2160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097211495F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舒昌福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502民初1339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办理完天水市秦州区福迪瑞府小区3幢1单元13层1303室房屋的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温琪,同时按房屋总价款1334408元的1%向原告温琪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3344.08元;如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办理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温琪,则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自2023年7月1日起每月按房屋总价款的1‰即1334.408元向原告温琪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支付的截止日期为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2161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097211495F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舒昌福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502民初555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天水市秦州区“福迪瑞府”小区5幢1单元4层402室房屋的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吕书强、杨芳艳,同时按房屋总价款980000元的1%向原告吕书强、杨芳艳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9800元;如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办理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吕书强、杨芳艳,则除支付上述违约金之外,还应自90日办理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月按房屋总价款的1‰即98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支付的截止日期为被告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吕书强、杨芳艳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吕书强、杨芳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43元,由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2159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097211495F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舒昌福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502诉前调书83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办理完天水市秦州区福迪瑞府小区5幢1单元8层801室房屋的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刘同心,同时按房屋总价款1387296元的1%向原告刘同心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3872.96元;如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刘同心,则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自2023年7月1日起每月按房屋总价款的1‰即1387.296元向原告刘同心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刘同心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2)甘0502执797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097211495F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舒昌福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502民初2973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中森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8973013.3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截止2021年7月31日的利息为408600.07元,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3.5%计算); 二、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耀龙、康小芳、马雄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对被告天水星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张家川县中城南路星月怡庭小区8号楼2号商铺、张家川县中城南路星月怡庭小区1号楼12号商铺、张家川县中城南路星月怡庭小区1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张家川县中城南路星月怡庭小区2号楼1号商铺、张家川县中城南路星月怡庭小区2号楼6号商铺、张家川县中城南路星月怡庭小区2号楼14号商铺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00元,由被告甘肃中森工贸有限公司、天水星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耀龙、康小芳、马雄伟共同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国家共享 10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2162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办理完天水市秦州区福迪瑞府小区5幢2单元26层2602室房屋的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于佩英,同时按房屋总价款1546164元的1%向原告于佩英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5461.64元;如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于佩英,则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自2023年7月1日起每月按房屋总价款的1‰即1546.164元向原告于佩英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于佩英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1128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585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办理完天水市秦州区福迪瑞府小区7幢1单元1层104室房屋的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王筝,同时按房屋总价款1525812元的1%向原告王筝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5258.12元;如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办理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王筝,则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自2023年7月1日起每月按房屋总价款的1‰即1525.812元向原告王筝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支付的截止日期为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45元,由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1030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2159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办理完天水市秦州区福迪瑞府小区5幢1单元8层801室房屋的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刘同心,同时按房屋总价款1387296元的1%向原告刘同心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3872.96元;如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刘同心,则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自2023年7月1日起每月按房屋总价款的1‰即1387.296元向原告刘同心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刘同心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1128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267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支付拖欠的电梯安装费162000元;如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足额支付欠款,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未付安装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时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927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430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工程款2280533.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280533.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自2020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836元; 三、原告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22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62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266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前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67300元;如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足额支付欠款,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4月1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时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927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2160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办理完天水市秦州区福迪瑞府小区3幢1单元13层1303室房屋的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温琪,同时按房屋总价款1334408元的1%向原告温琪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3344.08元;如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办理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温琪,则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自2023年7月1日起每月按房屋总价款的1‰即1334.408元向原告温琪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支付的截止日期为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1128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2)甘0502执797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中森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金8973013.3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截止2021年7月31日的利息为408600.07元,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3.5%计算); 二、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耀龙、康小芳、马雄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对被告天水星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张家川县中城南路星月怡庭小区8号楼2号商铺、张家川县中城南路星月怡庭小区1号楼12号商铺、张家川县中城南路星月怡庭小区1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张家川县中城南路星月怡庭小区2号楼1号商铺、张家川县中城南路星月怡庭小区2号楼6号商铺、张家川县中城南路星月怡庭小区2号楼14号商铺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00元,由被告甘肃中森工贸有限公司、天水星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耀龙、康小芳、马雄伟共同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21102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2161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天水市秦州区“福迪瑞府”小区5幢1单元4层402室房屋的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吕书强、杨芳艳,同时按房屋总价款980000元的1%向原告吕书强、杨芳艳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9800元;如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办理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吕书强、杨芳艳,则除支付上述违约金之外,还应自90日办理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月按房屋总价款的1‰即98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支付的截止日期为被告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吕书强、杨芳艳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吕书强、杨芳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43元,由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1128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2158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办理完天水市秦州区福迪瑞府小区7幢1单元9层902室房屋的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沈永代、刘李霞,同时按房屋总价款967449元的1%向原告沈永代、刘李霞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9674.49元;如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沈永代、刘李霞,则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自2023年7月1日起每月按房屋总价款的1‰即967.45元向原告沈永代、刘李霞支付违约金至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沈永代、刘李霞之日止;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07元,由被告天水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1128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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