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 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条信息。

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 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条信息。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牛忠孝 | 企业类型 | 企业法人 |
| 成立日期 | 2020-12-02 | 住所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秦州大道480号天悦府001室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天水建消审﹝2025﹞028号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 许可证书名称 |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编号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5-08-13 |
| 有效期自 | 2025-08-13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 |
| 许可内容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 许可机关 |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500013914709A |
| 数据来源单位 |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500013914709A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天水建消审﹝2025﹞024号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 许可证书名称 |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编号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5-07-28 |
| 有效期自 | 2025-07-28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 |
| 许可内容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 许可机关 |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500013914709A |
| 数据来源单位 |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500013914709A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天水建消验﹝2025﹞033号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许可证书名称 |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编号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5-10-09 |
| 有效期自 | 2025-10-09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 |
| 许可内容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 许可机关 |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500013914709A |
| 数据来源单位 |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500013914709A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天国动结审﹝2025﹞第10号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决定书 |
| 许可证书名称 |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编号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5-09-11 |
| 有效期自 | 2025-09-11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 |
| 许可内容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
| 许可机关 | 天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5000139147175 |
| 数据来源单位 | 天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5000139147175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620500202507310101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许可证书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编号 | 620500202507310101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5-07-31 |
| 有效期自 | 2025-07-31 |
| 有效期至 | 2027-07-10 |
| 许可内容 | 金恒·天悦府(1#、3#、10#住宅楼)施工许可 |
| 许可机关 |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500013914709A |
| 数据来源单位 |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500013914709A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天秦建路挖2025-04号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天水市秦州区城市道路开挖许可通知书 |
| 许可证书名称 |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编号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5-04-16 |
| 有效期自 | 2025-04-17 |
| 有效期至 | 2025-04-21 |
| 许可内容 | 开挖赤峪路天悦府小区门口石材人行道用于开设临时喇叭口 |
| 许可机关 | 天水市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502013915816U |
| 数据来源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502013915816U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天秦建绿占2024-01号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天水市秦州区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通知书 |
| 许可证书名称 |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编号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04-22 |
| 有效期自 | 2024-04-22 |
| 有效期至 | 2024-04-24 |
| 许可内容 | 占用西十里高速路出口西侧花园绿地,用于开设车辆出入口 |
| 许可机关 | 天水市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502013915816U |
| 数据来源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0502013915816U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010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2RF587R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牛忠孝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297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天水壹公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费用共计262550元,于2022年4月1日前支付131275元,2022年6月1日前支付131275元,如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期未付,原告天水壹公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则按2022年3月LPR的标准,以本金26255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天水壹公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对剩余款项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天水壹公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021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2RF587R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牛忠孝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291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庆典服务费20000元,于2022年4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2022年6月1日前支付10000元;如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期逾期未付,则应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3月LPR的标准向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亦有权对未付款项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007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2RF587R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牛忠孝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295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庆典服务费44000元,于2022年4月10日前支付22000元,2022年6月1日前支付22000元;如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期逾期未付,则应以本金440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3月LPR的标准向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亦有权对未付款项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008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2RF587R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牛忠孝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293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庆典服务费13000元,于2022年4月10日前支付6500元,2022年6月1日前支付6500元;如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期逾期未付,则应以本金130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3月LPR的标准向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亦有权对未付款项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0元,由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009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2RF587R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牛忠孝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296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陕西创梦佳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庆典服务费用共计82500元,于2022年4月1日前支付41250元,2022年6月1日前支付41250元,如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期未付,原告则按2022年3月LPR的标准,以本金82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日起至付清时为止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且原告陕西创梦佳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有权对剩余款项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陕西创梦佳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放弃要求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30元,由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348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2RF587R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牛忠孝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502民初710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前向原告甘肃堇羽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服务费6500元; 二、原告甘肃堇羽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2)甘0502执1959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2RF587R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牛忠孝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3149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极致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制作费177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88500元,剩余885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完毕; 二、如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还款,则应向原告深圳市极致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的延期履行滞纳金(以17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4%计算); 三、诉讼费1993元,由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96.5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深圳市极致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594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2RF587R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牛忠孝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4121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李云与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签订的《金恒天悦府定购协议书》; 二、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退还原告李云购房认筹金230778元及利息(以23077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48元,由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006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2RF587R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牛忠孝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292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庆典服务费88000元,于2022年4月10日前支付44000元,2022年6月1日前支付44000元;如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期逾期未付,则应以本金880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3月LPR的标准向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亦有权对未付款项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005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2RF587R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牛忠孝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290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庆典服务费26000元,于2022年4月10日前支付13000元,2022年6月1日前支付13000元;如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期逾期未付,则应以本金260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3月LPR的标准向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亦有权对未付款项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820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2RF587R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牛忠孝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502民初212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郭永泰与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7日签订的《金恒天悦府定购协议书》; 二、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前退还原告郭永泰购房款236242元及利息(以23624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三、原告郭永泰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632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2RF587R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牛忠孝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502诉前调书168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马文知认筹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2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2.25%计算),于2023年5月31日前退还2万元及其相应利息,2023年8月31日前退还1.5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退还1.5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若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马文知可对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计539元,由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3)甘0503执1346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2RF587R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牛忠孝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3民初759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373627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2)甘0502执1802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MA72RF587R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牛忠孝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3129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陈向太购房认筹金364373元及资金占用费(以购房认筹金364373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5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前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3382元。 三、若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陈向太可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021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庆典服务费20000元,于2022年4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2022年6月1日前支付10000元;如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期逾期未付,则应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3月LPR的标准向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亦有权对未付款项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720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632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马文知认筹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2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2.25%计算),于2023年5月31日前退还2万元及其相应利息,2023年8月31日前退还1.5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退还1.5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若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马文知可对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计539元,由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1206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2)甘0502执1959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极致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制作费177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88500元,剩余885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完毕; 二、如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还款,则应向原告深圳市极致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的延期履行滞纳金(以17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4%计算); 三、诉讼费1993元,由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96.5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深圳市极致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414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2)甘0502执1802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陈向太购房认筹金364373元及资金占用费(以购房认筹金364373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5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前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3382元。 三、若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陈向太可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21226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3执1346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373627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1213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005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庆典服务费26000元,于2022年4月10日前支付13000元,2022年6月1日前支付13000元;如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期逾期未付,则应以本金260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3月LPR的标准向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亦有权对未付款项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720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007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庆典服务费44000元,于2022年4月10日前支付22000元,2022年6月1日前支付22000元;如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期逾期未付,则应以本金440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3月LPR的标准向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亦有权对未付款项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720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348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前向原告甘肃堇羽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服务费6500元; 二、原告甘肃堇羽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810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85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杜新拜认筹金514594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退还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14594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4.25%计算),于2022年12月31日前退还214594元并支付利息(以214594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4.25%计算);二、如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杜新拜可就剩余全部认筹金及利息(以未退还认筹金为基数,从2021年6月2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4.25%计算)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杜新拜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607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010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天水壹公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费用共计262550元,于2022年4月1日前支付131275元,2022年6月1日前支付131275元,如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期未付,原告天水壹公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则按2022年3月LPR的标准,以本金26255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天水壹公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对剩余款项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天水壹公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720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820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郭永泰与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7日签订的《金恒天悦府定购协议书》; 二、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前退还原告郭永泰购房款236242元及利息(以23624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三、原告郭永泰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1206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006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庆典服务费88000元,于2022年4月10日前支付44000元,2022年6月1日前支付44000元;如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期逾期未付,则应以本金880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3月LPR的标准向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亦有权对未付款项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720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008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庆典服务费13000元,于2022年4月10日前支付6500元,2022年6月1日前支付6500元;如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期逾期未付,则应以本金130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3月LPR的标准向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西安欣欣向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亦有权对未付款项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0元,由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720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1009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陕西创梦佳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庆典服务费用共计82500元,于2022年4月1日前支付41250元,2022年6月1日前支付41250元,如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期未付,原告则按2022年3月LPR的标准,以本金82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日起至付清时为止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且原告陕西创梦佳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有权对剩余款项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陕西创梦佳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放弃要求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30元,由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720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594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李云与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签订的《金恒天悦府定购协议书》; 二、被告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退还原告李云购房认筹金230778元及利息(以23077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48元,由甘肃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625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