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 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条信息。

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 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条信息。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曹鸿斌 | 企业类型 | 企业法人 |
| 成立日期 | 2010-10-25 | 住所 | 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 |
| 案号 | (2023)甘0503执431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561134121T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曹鸿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民终187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2404627.15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3)甘0503执430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561134121T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曹鸿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民终667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3853651.55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1694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561134121T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曹鸿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502民初1902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鸿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天水天君货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万元及利息(以本金6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同期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还清时止); 二、被告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水天君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730元,由二被告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3执1600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561134121T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曹鸿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3民初2215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26224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570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561134121T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曹鸿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257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鸿斌、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欠原告胡文英借款本金38万元及截止2021年1月30日之前的利息96543元未偿还,被告曹鸿斌、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之前共同偿还本金10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共同偿还本金20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共同偿还剩余本金8万元及截止2021年1月30日之前未支付的利息75220元以及自2021年2月1日至本金38万元付清时止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如曹鸿斌、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未按以上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胡文英可对全部未偿付欠款本息申请法院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被告曹鸿斌、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704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561134121T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曹鸿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3537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鸿斌返还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70万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利息5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利息50万元、返还本金50万元,2021年1月31日前返还本金120万元。若2021年1月31日之前被告未还清借款本息,则应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1月3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时止)。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有权对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甘肃友联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4830元,由被告曹鸿斌、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甘肃友联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3执445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561134121T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曹鸿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3民初75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代偿款2993576.16元,违约金24万元,迟延履行金70229.3元,以上合计3233576.16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2)甘0502执恢316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561134121T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曹鸿斌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824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鸿斌、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日之前向原告何亚平给付拖欠一年的利息55944元(以3108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8日止),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清借款本金310800元及剩余利息(以3108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9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曹鸿斌、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第一项协议按期足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原告何亚平可自二被告违约之日起就拖欠的借款本金(借款本金基数为310800元)和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460元,减半收取计3730元,由被告曹鸿斌、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3执1600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26224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3执431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2404627.15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810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3执445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代偿款2993576.16元,违约金24万元,迟延履行金70229.3元,以上合计3233576.16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704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鸿斌返还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70万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利息5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利息50万元、返还本金50万元,2021年1月31日前返还本金120万元。若2021年1月31日之前被告未还清借款本息,则应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1月3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时止)。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有权对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甘肃友联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4830元,由被告曹鸿斌、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甘肃友联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1694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鸿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天水天君货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万元及利息(以本金6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同期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还清时止); 二、被告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水天君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730元,由二被告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570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鸿斌、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欠原告胡文英借款本金38万元及截止2021年1月30日之前的利息96543元未偿还,被告曹鸿斌、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之前共同偿还本金10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共同偿还本金20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共同偿还剩余本金8万元及截止2021年1月30日之前未支付的利息75220元以及自2021年2月1日至本金38万元付清时止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如曹鸿斌、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未按以上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胡文英可对全部未偿付欠款本息申请法院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被告曹鸿斌、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0826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070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水市秦州区瀚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数为基准,按年利率16.8%,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上款项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剩余本息; 二、原告天水市秦州区瀚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曹鸿斌、殷芳所有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东团庄秦宇开发公司住宅小区9幢1单元401、402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天水市秦州区瀚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3000元; 四、原告天水市秦州区瀚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9730元,减半收取计9865元,由被告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曹鸿斌、殷芳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2)甘0502执恢316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鸿斌、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日之前向原告何亚平给付拖欠一年的利息55944元(以3108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8日止),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清借款本金310800元及剩余利息(以3108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9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曹鸿斌、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第一项协议按期足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原告何亚平可自二被告违约之日起就拖欠的借款本金(借款本金基数为310800元)和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460元,减半收取计3730元,由被告曹鸿斌、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21129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3执430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3853651.55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904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案号 | (2020)甘0503执1600号 |
| 执行法院 | 麦积区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曹鸿斌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561134121T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62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1694号 |
| 执行法院 | 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561134121T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