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 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条信息。

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 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条信息。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刘涛 | 企业类型 | 企业法人 |
| 成立日期 | 2015-11-19 | 住所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羲皇大道师院南正大世纪华都2213室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614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3MA72B34G6H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刘涛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民终387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民初28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史永林首期租金26538.36元、服务费3750元及保证金1万元。 以上给付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上诉人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616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3MA72B34G6H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刘涛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民终385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民初27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侯爱强首期租金25280.52元、服务费3610元及保证金1万元。 以上给付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615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3MA72B34G6H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刘涛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民终383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雷凯首期租金25217.63元、服务费3610元及保证金1万元。 以上给付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上诉人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587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3MA72B34G6H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刘涛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民终386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2020)甘050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二、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2020)甘050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由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李小明首期租金14074.47元、服务费3333元及保证金1万元。以上给付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上诉人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565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3MA72B34G6H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刘涛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民终384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2020)甘050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2020)甘050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王文军首期租金10017.69元及保证金1万元。 以上给付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由上诉人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587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2020)甘050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二、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2020)甘050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由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李小明首期租金14074.47元、服务费3333元及保证金1万元。以上给付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上诉人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565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2020)甘050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2020)甘050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王文军首期租金10017.69元及保证金1万元。 以上给付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由上诉人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616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民初27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侯爱强首期租金25280.52元、服务费3610元及保证金1万元。 以上给付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614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民初28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史永林首期租金26538.36元、服务费3750元及保证金1万元。 以上给付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上诉人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615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雷凯首期租金25217.63元、服务费3610元及保证金1万元。 以上给付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上诉人天水斑马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