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 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条信息。

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 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条信息。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张强林 | 企业类型 | 企业法人 |
| 成立日期 | 2016-05-30 | 住所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曹家埂建工机械市场院内 |
| 案号 | (2024)甘0502执恢286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2MA727MFEXR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张强林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5民终162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二、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彦锋退还加盟费及保证金7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拖欠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三、驳回赵彦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赵彦锋负担351元,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赵彦锋负担702元,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718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1190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2MA727MFEXR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张强林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5民终162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 二、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彦锋退还加盟费及保证金7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拖欠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赵彦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赵彦锋负担351元,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赵彦锋负担702元,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718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4)甘0502执恢286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二、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彦锋退还加盟费及保证金7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拖欠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三、驳回赵彦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赵彦锋负担351元,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赵彦锋负担702元,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718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41014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1)甘0502执1190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 二、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彦锋退还加盟费及保证金7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拖欠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赵彦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赵彦锋负担351元,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赵彦锋负担702元,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718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