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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2MA727MFEX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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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强林 企业类型 企业法人
成立日期 2016-05-30 住所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曹家埂建工机械市场院内
行政许可信息   0
行政处罚信息   0
守信激励   0
失信惩戒   4
重点关注   0
资质资格   0
风险提示   0
其他信息   0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省平台共享 2

案号 (2024)甘0502执恢286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2MA727MFEXR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张强林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甘05民终162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二、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彦锋退还加盟费及保证金7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拖欠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三、驳回赵彦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赵彦锋负担351元,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赵彦锋负担702元,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71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1)甘0502执1190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02MA727MFEXR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张强林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甘05民终162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 二、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彦锋退还加盟费及保证金7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拖欠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赵彦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赵彦锋负担351元,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赵彦锋负担702元,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71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国家共享 2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号 (2024)甘0502执恢286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二、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彦锋退还加盟费及保证金7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拖欠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三、驳回赵彦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赵彦锋负担351元,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赵彦锋负担702元,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71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41014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号 (2021)甘0502执1190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 二、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彦锋退还加盟费及保证金7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拖欠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赵彦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赵彦锋负担351元,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赵彦锋负担702元,由甘肃强林陆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71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11119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