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 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条信息。

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 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条信息。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刘全兴 | 企业类型 | 企业法人 |
| 成立日期 | 2016-07-07 | 住所 | 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新城街东南渠4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谷县鑫海商贸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23执恢35号 |
| 执行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朝阳于2021年8月7日前一次性向原告高永红支付工程款105236元;二、被告甘谷县鑫海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1202.5元,由被告李朝阳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517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谷县鑫海商贸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2)甘0523执277号 |
| 执行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朝阳于2021年8月7日前一次性向原告高永红支付工程款105236元;二、被告甘谷县鑫海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1202.5元,由被告李朝阳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20630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案号 | (2022)甘0523执277号 |
| 执行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甘谷县鑫海商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3MA736BF86C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