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 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条信息。

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 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条信息。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俊兰 | 企业类型 | 企业法人 |
| 成立日期 | 2014-03-25 | 住所 | 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红堡镇倪徐村 |
| 企业名称 | 清水县军亚石料有限公司 |
| 统一代码 | 91620521095961778H |
| 注册码 | 620521200002588 |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列入机关 | 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列入日期 | 20200929 |
| 案号 | (2018)甘0502执775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清水县军亚石料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1095961778H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李耀荣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1232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清水县军亚石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向上海浦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代偿款项1946754.88元,并立即支付代偿的款项本息1946754.88元的利息(自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4月26日的利息7656.35元,2018年4月27日至付清时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35%); 二、被告李耀荣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汪文亚、徐爱芳在抵押的清水县永清镇蔚文村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清水县房权证清房产字第00897号)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四、被告徐军、李亚兰在抵押的清水县永清镇蔚文村的土地(土地证号为:清国用2011第0121号)范围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20元,由被告清水县军亚石料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