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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4MA74JP4K4P 法定代表人:管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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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524MA74JP4K4P
机构名称:
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管羊生
注册地址:
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四门镇绿坪村
状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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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省平台共享 4

案号 (2023)甘0502执169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24MA74JP4K4P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管羊生
执行依据文号 (2022)甘0502民初1937号
执行依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甘肃金控天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50996.07元、逾期担保费6768元、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两项费用之和以750996.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代偿款付清时止)、公告费820元; 二、原告甘肃金控天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管羊生、录芳珍质押的被告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股权出质登记为准)依法处置后所得的价款在质押股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管羊生、录芳珍、禄胜荣、牛生元、马应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甘肃金控天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羊生、录芳珍、禄胜荣、牛生元、马应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案号 (2023)甘0524执恢141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24MA74JP4K4P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管羊生
执行依据文号 (2022)甘0524民初362号
执行依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行借款本金198202.08元及利息、罚复息34051.81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198202.08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2625%予以计算);二、被告管羊生、录芳珍、武山冷水酿醋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支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690元,由被告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羊生、录芳珍、武山冷水酿醋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案号 (2023)甘0524执恢142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24MA74JP4K4P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管羊生
执行依据文号 (2022)甘0524民初365号
执行依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行借款本金76370.02元及利息、罚复息11453.75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76370.02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55%予以计算);二、被告管羊生、录芳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支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942元,由被告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羊生、录芳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案号 (2024)甘0524执837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620524MA74JP4K4P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姓名 管羊生
执行依据文号 (2024)甘05民终666号
执行依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2024)甘0524民初203号民事判决; 二、管羊生、武山县众康食品厂、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王应武借款本息合计403704.84元,并以借款本金142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24年4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13.8%)、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24年4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16.2%)、以借款本金28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24年4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15.4%)、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3.85%); 三、驳回王应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13元,由管羊生、武山县众康食品厂、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费2420元,由管羊生、武山县众康食品厂、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13元,公告费550元,由管羊生、武山县众康食品厂、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国家共享 3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 (2023)甘0524执恢142号
执行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行借款本金76370.02元及利息、罚复息11453.75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76370.02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55%予以计算);二、被告管羊生、录芳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支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942元,由被告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羊生、录芳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31127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 (2023)甘0524执恢141号
执行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行借款本金198202.08元及利息、罚复息34051.81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198202.08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2625%予以计算);二、被告管羊生、录芳珍、武山冷水酿醋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支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690元,由被告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羊生、录芳珍、武山冷水酿醋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31127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 (2023)甘0502执169号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法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甘肃金控天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50996.07元、逾期担保费6768元、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两项费用之和以750996.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代偿款付清时止)、公告费820元; 二、原告甘肃金控天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管羊生、录芳珍质押的被告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股权出质登记为准)依法处置后所得的价款在质押股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管羊生、录芳珍、禄胜荣、牛生元、马应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甘肃金控天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武山县众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羊生、录芳珍、禄胜荣、牛生元、马应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30515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