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21)甘05执41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宏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MA73KEKG8D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杨春晓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民初53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0)甘05民初53号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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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522MA73KEKG8D
- 机构名称:
- 秦安县宏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企业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班红娟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安伏镇安伏工业园区
- 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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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省平台共享 2
| 案号 | (2022)甘0502执986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宏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MA73KEKG8D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班红娟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502民初72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官泉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020年3月30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计算;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9月24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2021年12月9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 二、杨哲、秦安县宏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班红娟、杨春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秦安县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国家共享 2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宏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1)甘05执41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0)甘05民初53号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秦安县宏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2)甘0502执986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安县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官泉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020年3月30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计算;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9月24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2021年12月9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 二、杨哲、秦安县宏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班红娟、杨春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秦安县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2070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市中院 1
| 案号 | (2022)甘0502执986号 |
| 执行法院 | 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秦安县宏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2MA73KEKG8D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