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23)甘0502执恢146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12743646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张世杰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331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略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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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500712743646B
- 机构名称:
- 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
- 企业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世杰
- 注册地址:
- 天水市秦州区滨河东路
- 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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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省平台共享 4
| 案号 | (2024)甘0502执恢61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12743646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张世杰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331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代偿的贷款本金222万元及利息20410.64元、罚息87652.5元,以上共计2328063.14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5‰,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张国珍、张世杰在被告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与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按平均份额对上述代偿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张彤在抵押的天水市秦州区天庆嘉园14-1-301室房屋范围内对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姜会琴、杨宝仓抵押的位于西和县汉源镇北关村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西房汉源字第3160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六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出的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共计8600元;五、驳回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60元,由被告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22)甘0502执恢52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12743646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张世杰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331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代偿的贷款本金222万元及利息20410.64元、罚息87652.5元,以上共计2328063.14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5‰,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张国珍、张世杰在被告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与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按平均份额对上述代偿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彤在抵押的天水市秦州区天庆嘉园14-1-301室房屋范围内对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姜会琴、杨宝仓抵押的位于西和县汉源镇北关村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西房汉源字第3160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六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出的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共计8600元; 五、驳回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60元,由被告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18)甘0502执524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12743646B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企业法人姓名 | 张世杰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331号 |
| 执行依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代偿的贷款本金222万元及利息20410.64元、罚息87652.5元,以上共计2328063.14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5‰,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张国珍、张世杰在被告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与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按平均份额对上述代偿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彤在抵押的天水市秦州区天庆嘉园14-1-301室房屋范围内对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姜会琴、杨宝仓抵押的位于西和县汉源镇北关村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西房汉源字第3160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六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出的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共计8600元; 五、驳回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60元,由被告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国家共享 5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02执恢146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略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1020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16)浙0303执1421号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龙湾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161124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4)甘0502执恢61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代偿的贷款本金222万元及利息20410.64元、罚息87652.5元,以上共计2328063.14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5‰,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张国珍、张世杰在被告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与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按平均份额对上述代偿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张彤在抵押的天水市秦州区天庆嘉园14-1-301室房屋范围内对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姜会琴、杨宝仓抵押的位于西和县汉源镇北关村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西房汉源字第3160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六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出的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共计8600元;五、驳回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60元,由被告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40716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2)甘0502执恢52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代偿的贷款本金222万元及利息20410.64元、罚息87652.5元,以上共计2328063.14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5‰,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张国珍、张世杰在被告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与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按平均份额对上述代偿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彤在抵押的天水市秦州区天庆嘉园14-1-301室房屋范围内对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姜会琴、杨宝仓抵押的位于西和县汉源镇北关村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西房汉源字第3160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六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出的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共计8600元; 五、驳回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60元,由被告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2033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18)甘0502执524号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代偿的贷款本金222万元及利息20410.64元、罚息87652.5元,以上共计2328063.14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5‰,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张国珍、张世杰在被告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与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按平均份额对上述代偿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彤在抵押的天水市秦州区天庆嘉园14-1-301室房屋范围内对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姜会琴、杨宝仓抵押的位于西和县汉源镇北关村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西房汉源字第3160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六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出的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共计8600元; 五、驳回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60元,由被告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180531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市中院 2
| 案号 | (2022)甘0502执恢52号 |
| 执行法院 | 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00712743646B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案号 | (2018)甘0502执524号 |
| 执行法院 | 秦州区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天水四方长城电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世杰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2743646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未履行标的金额 :315.693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