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谷县鑫海商贸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3)甘0523执恢35号 |
| 执行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朝阳于2021年8月7日前一次性向原告高永红支付工程款105236元;二、被告甘谷县鑫海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1202.5元,由被告李朝阳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30517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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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523MA736BF86C
- 机构名称:
- 甘谷县鑫海商贸有限公司
- 企业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刘全兴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新城街东南渠4号
- 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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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国家共享 2
|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甘谷县鑫海商贸有限公司 |
| 案号 | (2022)甘0523执277号 |
| 执行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法 |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朝阳于2021年8月7日前一次性向原告高永红支付工程款105236元;二、被告甘谷县鑫海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1202.5元,由被告李朝阳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
| 发布时间 | 20220630 |
| 已履行部分 | |
| 未履行部分 |
失信被执行人_法人_市中院 1
| 案号 | (2022)甘0523执277号 |
| 执行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 法人名称 | 甘谷县鑫海商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523MA736BF86C |
| 失信行为情形和金额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