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天水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天水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监管办法(试行)》
天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9月25日
天水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监管办法(试行)
为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监管,促进合同双方履约,发挥政府在合同履约行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推进政务诚信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全面归集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信息,构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监管协同机制、监督机制、问责机制,形成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监管闭环,坚持依法依规、立足现状、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信用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防范化解风险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政府履约践诺行为,着力构建我市合同履约信用监管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二、合同范围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包括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承诺书)。
政府合同归集范围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及其他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合同、政府资助合同、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等七类合同,重点归集领域包括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政府招商引资、政府拖欠账款和农民工工资、政府债务清偿、国有企业集团及下属重要子企业间的合作以及电力、煤炭、天然气中长期合同等。
三、主要任务
(一) 建立责任制归集处置流程
1.建立合同履约信息归集机制。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整理归集报送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码、采购方名称、采购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日期、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环节等要素。归集梳理后分别报送至市、县区财政局,由市、县财政部门统一整合数据后,按月报送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2.健全合同履约“全生命周期”信用监管。市县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分析合同的监管信息、涉诉信息、“红黑名单”信息等多维度信用信息,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风险排查,提升合同履行中的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做好合同全面监管。根据合同履约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状况变化,综合分析合同履约风险,及时对合同签订方进行预警提醒,规避合同履约风险,将合同履行信息及时报送并更新。
(二)构建日常监管机制
1.明确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各自领域合同管理机制,由合同承办部门(采购方)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合法性审查、签订、履行、争议解决、日常管理等事宜,合同承办部门要全面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对本部门签订的合同组织履约评估和问题清理。
2.防范合同履约风险。合同承办部门(采购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跟踪合同履行,及时防范化解各类履约风险。对于市场主体出现经营状况、财产状况恶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或外部环境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等风险的,合同承办部门(采购方)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履约风险的发生。
3.合理处置问题。对于政府部门存在的风险点,如因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承办单位(采购方),应与合同相对方及时协商解决,对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合同承办部门(采购方)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协调解决。
四、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健全完善本领域的合同履约监管制度,对政府投资、政府采购、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等项目所涉及合同履约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优化业务流程,健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规范制度管控风险,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见效。
二是做好督促通报。各县区、经开区、市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归集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市县将建立不定期通报机制,定期督促各县区、经开区、各部门合同履约归集情况,将合同履约数据归集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评价考核指标。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经开区、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业务人员能力,依托“信用中国(甘肃天水)”网站、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做好合同履约诚信宣传,提升全社会诚信履约的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