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全市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结合我市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附件: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的实施意见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是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为切实推动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是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对本县区、本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逐步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加快推进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同时要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加快建立完善重点领域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疏通信用信息来源渠道。
二、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四、不断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要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