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社发〔2018〕604号
天水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水市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社会公布及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农业园区管委会,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现将《天水市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及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天水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代)
2018年10月19日
天水市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社会
公布及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甘肃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甘人社通〔2017〕160号)、《甘肃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甘人社通〔2017〕161号)、《甘肃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甘人社通〔2018〕363号)、《甘肃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4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企业及个人,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实施办法第六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
第三条 各县区对在本辖区范围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企业及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度和约谈处置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 社会公布是指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甘肃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公布标准的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以定期公布或不定期公布的方式,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对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随时公布,并及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
第五条 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是指各相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违法企业及个人按照职责权限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违法失信企业及个人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
第六条 违法企业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 “黑名单”管理: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具体行为人拒不支付一名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含)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含)以上的;
(二)拒不接受发改、人社、住建、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相关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履行清偿主体责任的用工单位,致使有关政府或部门被迫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或工资保证金的;
(五)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其他违反规定且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
(六)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媒体曝光,经核实无误的;
(八)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用工单位的信息采集、认定和公示工作。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违法企业及个人,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决定,并向当地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在对违法企业及个人作出列入“黑名单”决定前5个工作日内,应将违法企业及个人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告知违法企业及个人,听取其申辩意见。违法企业及个人逾期未提出申辩意见或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违法企业及个人提出的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违法企业及个人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工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处理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第八条 违法企业及个人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一年。连续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违法企业及个人,从第二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延长管理期限为三年。
第九条 各县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企业及个人拖欠工资行为实行约谈处置机制:
发生1起因欠薪引发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各县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报告县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并迅速处置;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约谈欠薪单位或个人,并实施处罚,同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1起因欠薪引发2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各县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要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发生1起因欠薪引发20人以上50人以下群体性事件,市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根据情况对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明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一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各级相关部门对违法企业及个人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不支付劳动报酬、强迫劳动等涉嫌侵犯类农民工权益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3日内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人社部门;对受理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立案。对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于发现的或群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社部门通报或移送。
(三)发改部门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违法企业及个人,录入“信用中国”(甘肃天水)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集中公示,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更新、维护。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违法企业及个人,加大监管力度,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财政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违法企业及个人,在获得政府资金支持,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六)住建、交通、水务、发改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违法企业及个人,在资质评定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投标资格或清除出本地建设市场。
(七)中国人民银行天水支行负责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违法企业及个人信息提供给本级各金融机构,作为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并在其申请融资授信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
(八)人民检察院受理涉嫌侵害农民工权益犯罪案件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构成犯罪的应快捕快诉,依法办理。
(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经过法院审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对作为被执行人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其高消费。
(十)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违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十一)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违法企业及个人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履行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给付义务且未发生新的拖欠工资行为的,由该企业及个人向本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解除 “黑名单”的书面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应当在管理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违法企业及个人对被列入 “黑名单” 管理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复核,复核结果通知企业及个人。
复核结果为不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及个人,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列入 “黑名单” 管理的违法企业及个人信息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水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