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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202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4-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的通知》(国发(2012)9)、《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0)、《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有关要求,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严厉打击质量违法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质检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不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科技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国资委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