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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过质保期 保证金返还闹纠纷

来源 :新天水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4-12

新天水讯【记者 裴婷婷】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甲公司将工程余款作为保证金,并约定于工程五年保修期满后由乙公司退还。如今,工程交付未到两年,甲公司却以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欠款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5月,甲公司(施工单位)与乙公司(建设单位)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期等,双方还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将工程余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2年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15天内返还质保金3%;整个保修期即5年的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则返还剩余的质保金。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完成了案涉工程施工并通过了竣工验收,但乙公司一直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欠款,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

对此,乙公司反诉称,案涉工程在交付使用期间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甲公司拒不履行维修义务,一直由乙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维修,要求甲公司支付目前已产生的维修费用15万余元。而且,工程未过质保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质保期为5年,故案涉工程质保期未满,仍处于保修期内,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履行维修义务而非直接自行维修。现建设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通知施工单位维修且施工单位怠于履行维修义务。同时,也不足以证明其已实际支付了维修费用且该款项的发生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故法院对其主张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约定由施工单位提供保证金,以及建设单位退还保证金的条件。目前,本案中约定的时限还未到。”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赵子璇表示,根据《建设工程质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而对案涉工程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因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所以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