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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转发省发改委转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4-2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 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现将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的通知(甘发改财金〔2016〕67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并抓好贯彻落实。
由于我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尚未建成运行,无法实现数据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在部门网站对以认定的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数据进行公示并做好后续信息数据维护更新工作。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机构要加强同安监部门的衔接沟通。按照通知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以促进市、县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待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成,实现国家、省、市、县互联互通后,再将相关的信用同步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省、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最终实现互联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