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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4-2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甘发改财金〔2015〕129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甘发改财金〔2016〕6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做好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信息
行政许可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许可日期等内容,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处罚日期、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二、公示时间要求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于2016年6月10日前,必须将2015年10月以来形成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从2016年6月1日起,全市将全面执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有序推进本县区、本部门“双公示”工作。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开设“双公示”专栏,按照 “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的要求,在“双公示”专栏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并通过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将公示内容上传至省、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逐步实现与“信用甘肃”、“信用天水”网站建立链接。
四、加强监督检查
市政府将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督查检查,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为主要检查指标和依据,对各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双公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双公示”的检查指导,确保“双公示”工作扎实推进。

附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