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何某与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2018年11月24日下午15时许,何某受雇于刘某在天水市七里墩某工地上卸货完毕后,乘坐刘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返程途中发生侧翻,导致受伤。当日,何某到天水某医院诊疗,经该医院诊断,伤情为:右手压砸伤。至同年12月15日出院,何某在该医院住院治疗21天。期间,施拇指残端修整术等。刘某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2019年3月26日,何某在某微创医院施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刘某承担了医疗费175元。2019年7月31日,经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何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伤残,误工期限评定为9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60日。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何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医疗费175元、误工费13095元、护理费13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1200元、伤残赔偿金2396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606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病历复印费13元、陪护椅费210元,合计302250元。
审理中,麦积区法院新阳人民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何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病历复印费、陪护椅费共计16万元。其中:2019年10月8日前给付2万元;2020年3月1日前给付3万;2021年3月1日前给付5万;剩余6万元于2022年6月1日前给付完毕。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签字生效已发生法律效力。
通过此案,办案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驾驶任何车辆都要谨慎仔细,避免因此引发事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