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水讯【记者何慧娟】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依法受理了某小区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于2014年6月入住某小区,当日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公司向王某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每平米1.3元,公共区域分摊每月25元,每月5日前缴纳上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约定如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承担所欠费用每天1%的滞纳金。
自2018年12月起,王某及其他小区业主认为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双方产生矛盾,后业主成立了业主委员会。2019年9月某物业公司搬出,不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某物业公司认为,王某自2019年1月起就未再缴纳物业费,共拖欠9个月的物业费1059元、公共区域分摊费225元。现在上诉,要求王某履行交费义务。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通过当庭陈述、举证等庭审程序,向法庭详细阐述了双方的矛盾分歧及争议焦点。为更好的办理案件,从根源上解决矛盾纠纷,办案法官实地走访该小区,并对现在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进行详细询问,切实了解业主与原物业公司矛盾焦点。
法庭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订立了物业服务合同并实际履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法庭实际调查情况,某物业公司在对其业主进行服务时未全面提供物业服务,认定王某按实际拖欠物业费、公共区域分摊费的80%向物业公司履行交费义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王某已联系法院请求主动履行交费义务,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