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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签名未表明身份 法院判决不担责任

来源 :天水在线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6

新天水讯【记者 蔚军平】12月14日,记者从麦积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谭某的丈夫和他的前妻向王某提供借款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在向谭某夫妇催要借款的过程中,谭某在借条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随后被起诉至法院,因在借条上签名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最终驳回王某对谭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9月,麦积区的杨某在与其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王某借款21万元。2020年9月6日,杨某与前妻离婚后,于同年11月7日与谭某再婚。后来王某夫妇向杨某和谭某催要借款,经协商杨某同意将21万元借款连本带息转为25万元,并出具借条给王某,谭某在借条签署了自己和父亲的名字。谭某父亲去世后,王某将杨某和谭某起诉至麦积区法院,要求其共同偿还25万元借款及利息。谭某认为,此借款是杨某和前妻一起借的,自己是受王某夫妇的诱骗才在借条上签字的,自己并未向王某借过款,也未使用此借款,所以,不承担偿还责任。杨某也认为,此借款是自己和其前妻所借,与谭某无关。  

据麦积区人民法院王文亮介绍,该债务发生在杨某及其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谭某当时并未参与借款,不是共同借款人,不构成杨某和谭某的共同债务。谭某虽在杨某出具给王某的借条上签名,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谭某不应承担该借款的偿还责任。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某对谭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