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水讯【记者 王琳】天水一家实业公司与山东男子雷某签订了供货合同,谁料公司如期供货后,雷某却一直拖欠货款不付。无奈之下,公司将雷某告上了法庭。
2015年8月中旬, 山东男子雷某挂靠福建一家市政集团公司的资质,与天水一家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该实业公司给雷某承建的天水一供水工程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实业公司依约供给雷某价值近45万元的混凝土,但雷某却未如约付款,后经该公司多次催要,雷某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该公司37万余元一直未付。近日,该实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雷某支付欠款,并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麦积区人民法院社棠法庭立案后,日前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雷某给付原告实业公司混凝土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43万余元,分两次于两个月内付清,并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300余元。如未能按期足额给付上述款项,原告可按照全部余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雷某则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期间利息。
目前该协议已生效。
